驾驶不达标排放车辆、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污染状态监督抽测、未按照规定加装或替换污染控制装配......根据今年实施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这些举动均将面临处罚。
1 月3 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 年1 月1 日正式施行,明确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检验与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土机、压路机、发掘机、打桩机等)排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干法律责任。
这也是我市首次出台专门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市人民当局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态,划定并宣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其中,环境珍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干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态等进行现场抽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予配合。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效果不吻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进行维修治理,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察科科长谢峰说,《条例》在增长了对于车辆达标排放行驶管理方法的同时,也打通了环保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之间的信息通道,让执法流程更通顺便捷。
“这也就是说,曩昔定期检测尾气排放状态,365 天只管1天,其余时间就有可能出现不达标车辆上路的情况。《条例》实施后,如不达标排放车辆上路,环保部门通过路抽检、遥感监测等体例取证后,可将信息推送给公安交警部门,给予响应的处罚。”谢峰说。
谢峰说,按照计划,我市还将分三期建设机动车排污遥感监测体系,渐渐形成覆盖我市主城区及重点路段的遥感监测网络,实现全天候、全时段对行驶中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实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