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新疆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通俗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响应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记者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了解到,经交通运输部赞成,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干部门规章修订前,自2019年1月1日起,对4.5吨及以下通俗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暂按以下要求实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通俗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通俗货运车辆从事通俗货物运输运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响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据了解,总质量重要指车辆自重+车辆载质量,以车辆行驶证上注明的总质量为准。取消的两证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通俗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响应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