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府市民朱勇本想趁假期带女儿外出旅游放松,谁知还未脱离乌市,就因所乘坐的“专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和女儿受伤,而受伤较重的朱勇也因此住进了医院。
事后,朱勇为索赔一事将专车司机吴亮及吴亮所属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8.5万余元。12月6日,记者从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了解了此案件。
朱勇39岁,今年年初,朱勇计划带女儿去内地旅游,于是他购买了1月18日的飞机票。因为当天的航班较早,朱勇在一家专车平台上预约了一辆“专车”前往机场。
当天早上7时许,专车司机吴亮接上朱勇父女后,在前往机场的途中,当车辆沿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路铁路局路口时,因未细致安全,撞到路中施工围挡水泥墙,致使坐在车上的朱勇父女受伤,其中朱勇受伤较为紧张。
后经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市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亮对此次事故负悉数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勇被送往医院治疗了一个月,后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第五肋骨骨折。而司法鉴定表现,朱勇颅脑损伤之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经查,吴军当时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北京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乌市分公司”),而吴军仅为该分公司的驾驶员。
不仅没能出去放松,反而还在医院待了一个月,忧郁不已的朱勇出院后向吴亮索赔但却遭拒。
“在朱勇住院期间,我已经垫付了医疗费等8000余元,我只是个司机,车是公司的,因此赔偿的事情与我无关。”吴亮说。
协商无果后,8月1日,朱勇将吴军、租赁公司乌市分公司及北京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租赁公司”)一并起诉至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5万余元。
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军在实行工作义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实行工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朱勇要求汽车租赁乌市分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运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悉数赔偿责任;雇员因有心或者庞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军在该案交通事故中负悉数责任,因此朱勇要求吴军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撑。
最终,法院判决汽车租赁乌市分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朱勇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7万余元。吴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