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女士驾驶车辆进酒店停车场时,过闸杆落下导致车辆受损。刘女士认为酒店应赔偿,酒店则认为是由于其“抢跑”导致,酒店无责。双方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将酒店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法院会支持其诉求吗?
“经过调查和查看原告刘女士进酒店停车场的视频,我们认为刘女士和酒店方均有责任。”1月21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张丽华介绍,最终,经过对原被告进行释法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酒店方赔偿刘女士1300元。
数日前,刘女士驾车进入一家酒店停车场时,正巧另一辆车支付停车费后欲驾车从停车场口出去,由于停车场只有一个过闸杆,车辆进出口为同一个通道,刘女士便向后倒车让其先出去,该车辆出去后,升起的闸杆紧接着落下,准备进停车场的刘女士车辆挨了闸杆“当头一棒”,导致其车顶被砸伤。刘女士立即拨打110报警,并下车查看车辆状况。
随后,民警赶到现场组织酒店方与刘女士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未协商一致,刘女士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酒店方赔偿车辆修理费3000元。
刘女士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
酒店方觉得很委屈,认为是刘女士“抢跑”才导致车辆被砸到。
见双方各执一词,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团队法官为查清案件事实,反复查看停车场监控视频,经过分析认为,酒店作为该停车场的使用权人及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经营的停车场系公共场所,应对刘女士进入停车场可能存在的潜在的风险负有预防及提示义务,但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车辆受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刘女士驾驶车辆通过机动车出入口处时,未注意停车场过闸杆起落情况并采取相应躲避措施,对于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酒店认识到自身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刘女士亦作出适当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酒店当场赔偿刘女士车辆修理费1300元,双方握手言和。这起过闸杆造成车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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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临近春节出入酒店、商超等停车场注意行车安全
“临近春节,市民朋友聚会、购物较为集中,出入酒店、商超等停车场一定要注意安全。”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张丽华说,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涉及行业广泛、种类庞杂,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院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地区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对停车场的管理过程中,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履行其保障安全的义务。驾驶人员和行人在停车或通行过程中,应注意行车安全,切勿“闯杆”“跟杆”,盲目穿行,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陌生环境需要谨慎,如因自身过错导致权益受损,也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