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缓解停车难的问题,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市区主要道路划定了公共停车位,然而有的车位却被有些人当成自己的长期免费停车场,长时间占用临时停车位,还有人用各种障碍物占用,导致无法方便市民停车。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近日,乌鲁木齐交警组织警力,集中开展乱停、乱放、长期占用临时车位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全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在本期的曝光台中,
我们将曝光乱停、乱放、长期占用临时车位等违法行的车辆,
请以下车辆车主尽快将车辆移开,
把道路及临时停车位归还于市民,
请广大驾驶人朋友引以为戒,
文明行车、文明停车!
滨河中路乌管处家属院门口路段
西八家户路友好北路社区医院旁占用消防通道
龙鹏路长期占用临时停车位
米东南路绿地春江明月门口路侧长期占用临时停车位
南湖北路东五巷长期占用临时停车位
河滩快速路南向北乌鲁木齐市司法局门口辅道违停
头屯河区宾乐三街长期占用临时停车位
头屯河区柯坪路长期占用临时停车位
安居北路西四巷占用消防通道
机动车停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城市文明,交通先行!
文明的城市
更离不开文明的市民
文明交通
需要每位交通参与者的努力!
乌鲁木齐交警
将加大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劝导和查处力度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从自身做起
遵守交通道路法规,
做交通文明的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