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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速交警通报三起“春季行动”违法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3日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从 3月23日起开展春季公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来,严查各类重点违法行为,仍有不少驾驶人抱有侥幸心理违法驾驶。

   4月1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向媒体通报近期查处的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货运车辆违法载人、酒驾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通报典型案例是为督促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宣传科科长花丰介绍,春季公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将持续到5月31日结束,接下来将持续治理易扰乱秩序、易肇事肇祸的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维护春季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案例一

  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被查

  男子反问民警“你们怎么知道的?”

  3月24日11时许,乌拉泊大队民警在乌拉泊西主线执勤时查处到一起“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客车的”违法行为。

  “该驾驶人属于驾驶证暂扣期间。”高支队乌拉泊大队民警卯昌喜介绍,驾驶人刘某在2023年9月初次申领驾驶证,同年11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暂扣6个月驾驶证。

  此次被查时当日,刘某驾驶机动车从乌鲁木齐前往吐鲁番托克逊观看杏花,途经乌拉泊西主线收费站被民警查获。当民警出示他驾驶机动车的照片后,刘某很疑惑的反问民警:“你们是怎么知道的?”卯昌喜当即对其进行教育:“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定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警对刘某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客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0日。

  新疆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货车车厢里拉同事跑高速

  交警:属违规载客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3月25日11时30分许,高支队卡子湾大队第二中队队长买买提江·阿不都许库尔和同事在G7京新高速米东北收费站检查一辆中型厢式货车,打开封闭的后货车厢时,发现在货物后方竟然坐着1名乘客。

  经了解,该货车违法拉载的乘客和驾驶人是一家公司的,当天要去米东工业园送货,因为驾驶室里坐不下,为图方便就让同事坐到了车辆的货厢里。最终,民警依法对驾驶人何某及乘客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将违法拉载的乘客进行转运,并依法对何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新疆交警提示:不要贪图一时方便而使用货车车厢载人,这是一种危险的行为,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另外,在车速过快、紧急制动等情况下,都容易使车厢的乘坐人员受伤;一旦发生追尾事故,还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为了自身和家人的幸福,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严禁货车违法载人。

  案例三

  别把“隔夜酒”不当回事

  男子晚上喝酒 次日上高速被查酒驾

  3 月 27 日 11 时许,高支队吐鲁番大队民警在G30连霍高速公路乌拉泊北收费站执勤时,发现驾驶人杨某有酒驾嫌疑,民警立即对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确定杨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5mg/100ml,为酒后驾驶机动车。

  杨某告诉民警,他与表弟头天晚上在家相聚,喝了三两散装白酒后就睡着了,早上10点起床后就驾车到乌拉泊物流园装货,没想到过了九个小时还能测出酒精。最终,民警依法对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新疆交警提醒:隔夜酒驾就是驾驶员当天夜里或凌晨喝酒导致第二天体内酒精没代谢干净,此时开车也可能属于饮酒驾车或酒后驾车,因此驾驶人要警惕“隔夜酒”危险,将交通安全放在第一位,切莫侥幸,遵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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