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转让登记出台新举措。今后,只要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的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将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
记者从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了解到,新举措的实施,对二手车销售企业来说,可省去因车辆转让登记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流程及相关费用。
据统计,乌鲁木齐车管所平均每年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业务约13万辆,其中,小微型载客汽车约占60%。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安检科副科长刘海涛介绍,此举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一项便利举措。
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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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举措限9座及以下非营运小客车
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安检科副科长刘海涛介绍,二手车转让登记出台新举措只适用于已备案销售企业,在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办理转让登记业务。
临牌有效期30日只限办3次
记者了解到,此项便利举措,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
两种情形将不再发放临时号牌
刘海涛说,此项便利举措并不意味着待售二手车可以一直持续申领临牌。
新举措中明确规定,对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3次或者二手小客车超过1年未出售的,销售企业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与此同时,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等利用多次转让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一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