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立足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存在问题、普惠人民群众,延长了各类停车设施免费停车时间,扩大了免费停车范围,新增了鼓励开放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等优惠政策。
《办法》要求市(设区)、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科学定价,健全差异化收费政策。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黑夜、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非住宅高于住宅”的原则,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车型差价,并建立停车服务费与投入相协调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的维护、升级、改造,提升停车服务水平,合理满足群众出行停车需求。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做好《办法》宣传解读,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大督导力度,强化各地主体责任,推动解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办法》落实落地,提高群众停车服务感受。
新版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优惠速览
新版《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
其中,新增的停车服务优惠政策将进一步提升停车便利度、增强群众生活幸福感。
五种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一类: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晚22时至次日早9时,南疆各市、县可根据时间情况自行确定)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第二类: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第三类: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执法执勤车辆;
第四类: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第五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2、单位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便利
《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便利。
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夜间可对其他停放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实行最高限额管理,最高不得超过10元;
医院应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顺利通行和停放。原则上不得对就诊、复诊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停车泊位特别紧张的,可对滞留超过4小时(含4小时,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的就诊、复诊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费,应实行低费率收费政策。
3、鼓励单位为公众放开专用停车场
《办法》规定,在保障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为公众放开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大中专院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规划建设专用停车设施(必须实现教学区与停车场相对分离),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单位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泊位。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系统在停车服务设施应用。
4、支持给予新能源机动车优惠停车服务
《办法》规定,支持给予新能源机动车优惠的停车服务政策。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长内的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鼓励各地根据停车服务设施实际情况,对新能源机动车给予延长免费停车时间、停车服务费折扣等适当优惠;对使用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车辆给予适当停车服务费优惠。